UPC 与美囯专利诉讼:审前阶段差异对比

By Paulina Kasprzak, Associate

Paulina Kasprzak 探讨了两种制度在审前阶段(尤其是侵权诉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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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23 年 6 月开始运营以来,统一专利法院 (UPC) 在短期内已成为专利诉讼的热门选择,吸引了全球各地的原告在此提起诉讼。

UPC 的首份年度报告[1]显示,2024 年,美国侵权诉讼(44 起)原告数位居 UPC 案件量榜首,远超德国(34 起)、法国(20 起)及意大利(13 起),且该趋势在未来数年或将继续保持‌。

正如早期在 UPC 提起诉讼的美国当事人所证实的那样,尽管 UPC 与美国专利诉讼的最终目标均是高效解决专利争议,但两者的程序路径存在多方面差异。这些差异对案件的管理、辩论及裁决方式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重点比较两种制度在审前阶段(尤其是侵权诉讼)的重要差异。

诉讼的早期阶段

尽管两大制度均未要求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前与被控侵权人接触,但 UPC 与美国法院在诉讼的初期阶段仍存在多方面差异。

UPC 诉讼程序具有前置性,当事人需在书面案情陈述中一次性提交全部核心主张及证据。期限约束严格,法院注重效率,延期申请极少获准。由于这种程序架构和时效性,后续阶段补充新主张或证据的空间极为有限,迫使当事人必须在诉前完成充分准备;

虽然 UPC 的‌早期书面程序要求当事人必须从一开始就做好周密的准备,但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在初期阶段即已固定,这也意味着当事人能够更早对案件优劣势作出可靠评估,进而降低后续程序中出现意外情形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在初期更具‌弹性: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时,原告仅需提供足够使被告知悉和回应诉请的信息即可,立案标准相对较低;灵活性更大,当事方能够根据程序推进情况优化其主张。因此,随着新证据的发现和法律策略的演进,美国诉讼制度允许对初始诉请作出大幅调整,导致‌时间与诉讼成本的分配呈现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审判地与法官

UPC 在加入 UPC 体系的欧盟成员国设有‌地方分院‌和地区分院,并在德国(慕尼黑)、法国(巴黎)和意大利(米兰)设有‌中央分院。侵权诉讼通常需提交至地方或地区分院,具体审判地取决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或被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所在国‌。中央分院对‌专利撤销诉讼‌具有管辖权,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审理‌侵权诉讼。

在美国,专利案件一审由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负责。其他相关审判地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负责处理涉及‌进口商品‌的专利纠纷;和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负责专利授权及单方复审和双方复审等授权后无效程序。

UPC 与美国专利诉讼制度的显著区别在于‌案件审理法官的组成类型。UPC 侵权诉讼由‌ 3 名均为‌专利法专家‌且具备法律执业资质的跨国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涉及专利技术争议的案件中,‌经任一方当事人请求,或法院主动要求,可在合议庭增补一名具备专业资质的法官;如果被告通过反诉质疑专利有效性,则自动增补一名具备专业资质的法官。这种‌(根据需要)采用专利专家意见‌与相关‌技术专家意见结合机制的做法,确保了案件审理的高度专业性‌。

但是,在美国,专利案件‌通常由非专利法专业背景的法官审理(尽管不少美国法官确实具备‌丰富的专利案件审理经验‌)。此外,美国专利诉讼‌通常采用陪审团审理机制‌,在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有效性认定以及被认定侵权后的侵权赔偿金额裁定等复杂问题上,‌决定权在于陪审团而非法官‌。

证据披露/证据开示

在‌证据披露(美国称为证据开示)方面,两大制度同样存在显著差异。

UPC 制度在证据披露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默认不启动证据披露程序‌。当事人‌无需主动披露其掌控的‌文件,无论该等文件是否对己方主张有利,亦或是否能够佐证对方诉请‌。当事人须经法院许可‌,‌并在证明所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后‌,‌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特定证据‌。

这与美国司法制度形成鲜明对比‌,美国的‌证据开示范围非常宽泛‌。美国专利诉讼涉及大规模证据交换‌、‌采证(律师对证人进行质询并记录宣誓证言的审前程序)及‌书面质询‌(当事人相互提交的书面问题)程序。证据开示程序耗时冗长、环节复杂‌,‌通常持续数月乃至数年‌,‌而且往往需要通过强制开示动议来获取特定的文件或答复‌。这是诉讼程序的关键阶段‌,当事人可以基于证据开示结果,针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等‌申请简易判决。

权利要求解释

权利要求解释是指‌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内容作出解释,作为专利诉讼的核心环节‌,‌其将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在 UPC 制度下,‌权利要求解释程序前置,当事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各自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案‌。如果案件进入口头听证程序‌,‌当事人对权利要求解释存在分歧,‌法院将确定最终解释方案‌。

但在美国制度下,‌权利要求解释通常通过一项专门的程序(即“马克曼”听证程序)完成。当事人可在该听证程序中就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标准提出主张和证据‌。在美国,当事方可在案件初期‌、‌证据开示完成后‌,‌甚至庭审期间交流‌‌权利要求解释主张,‌具体时间安排及方式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这些法律问题由法官裁决‌。

证人证据

‌在 UPC 诉讼中‌,‌证人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证据‌,‌而非通过当庭口头作证的方式提供。‌书面证词制度虽能减轻当庭作证与交叉问询负担并提高诉讼效率‌,‌但也限制了法庭对证人可信度与证言一致性的审查空间‌。书面证据具有重大作用,必须详尽且坚实有力。

虽然 UPC 可能会采信专家证据‌,‌但也仅限在经审查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而且法院极少认为有必要在庭审中听取专家的口头证词‌。

相比之下,美国专利审判高度依赖口头证词‌。证人须当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机会进行交叉问询。当庭质证是美国诉讼制度的核心要素‌,‌允许对所有相关证人进行不受限制且常具威慑性的问询。

专家证词在美国诉讼中作用更为突出‌,‌专家常通过详尽的书面报告就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认定提供专业意见‌。

审理期限与程序

UPC 诉讼程序通常短于美国专利诉讼。为保证效率,UPC 对诉讼程序设定了时限,‌一审判决中涉及侵权与有效性的最终口头听证通常需要在诉讼程序启动后的 12 个月内完成‌‌。

UPC 希望将庭审时长控制在一天以内‌(超复杂案件除外),‌裁决通常在听证结束后当庭宣布‌,判决理由后期另行发布或在‌口头听证结束后的 6 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供‌‌。

美国专利诉讼的审理周期通常要长的多‌,‌主要是因为案件量大且证据开示程序复杂‌(但对于案情较简单的案件,审理周期会缩短)‌。自提起诉讼至一审判决宣判通常耗时 3 至 5 年‌,‌时间安排主要由主审法官把控,而 UPC 则通过议事规则明确限定。如果安排合理,简易专利诉讼程序‌‌可在 12 至 14 个月内完成。

美国专利诉讼的审理通常持续 3 天至数周‌。在陪审团审理中‌,‌陪审团通常在庭审结束后立即展开评议‌,‌该过程可能持续数小时至数日‌‌。

结论

虽然 UPC 与美国专利诉讼制度均以解决专利纠纷为目标‌,‌但两者的程序存在显著差异‌‌。UPC 采用高效简化的时效性程序‌,‌期限约束严格,书面意见优先。美国专利诉讼制度灵活‌性高,‌证据开示机会多,依赖口头证词‌,‌因此诉讼成本更高。由于法庭选择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诉讼策略和诉讼周期,所以了解这些差异对寻求跨境专利诉讼的原告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upc_documents/UPC_AR_2024_HD_digital_version_double_page_compress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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